实体书店的N种解法
此外,有些原理似乎不必大段叙说,可以体现在叙述的字里行间,体现在章节目录的安排中。
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已经把这个最根本的利益体现在宪法规范之中。可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宪执政理念的提出经过了长期的探索过程,是执政党治国理论的重大发展,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与深刻经验。
在一个长时期里,我国的执政方式以党的政策和决定为重要行为依据,没有充分认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对国家稳定、执政基础的合法性以及利益的合理协调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虽然各国政党制度的性质与形态不同,但政党地位、运行机制以及具体组织形式受宪法规范的约束,依宪执政成为执政党活动的基础。换句话说,得不到有效实施,宪法就没有生命力。以人的尊严为基础构建应然和实然的宪法世界,宪法的正当性、合理性价值都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宪法的精神就是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限制公共权力。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国内外条件下,必须高扬和传承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坚持依宪执政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政党在变幻莫测的历史进程中方向明确并走在时代前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宪法修正案第18条全面完整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无论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如果没有执政党的依宪执政,任何意义上的法治都可能不复存在。但中国的行政法学,的确从诞生之日起便贴上了拿来主义的标签,照搬外国的法学概念、学习外国的法律制度、仿照外国的法律建构30年来从未改变。
在今天的研究领域,这点体现的尤其明显:大量研究人员醉心于外国制度的研究却不愿低头看看我们脚下的土地,沉迷于怎样将外国的东西拿到中国却不愿回溯我们古代的法律制度。而中国的行政法学之所以发展缓慢,之所以会出现水土不服,与机械的照搬西方、与近乎像崇拜神明一样崇拜拿来主义有着太密切联系。萨维尼曾经说过: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的,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1934年,当鲁迅先生在《中华日报·动向》上发表《拿来主义》一文时,可能做梦也没有想到拿来主义作为一种独特的话语会为中国人所熟知,可能更想不到80年后的今天拿来主义会成为形容中国行政法学最为贴切的词语。
而我们照搬他的理论,只会使得他更加伟大,却无助于解决我们自己问题。中国需要法治,但绝不是西方三权分立之下经典的法治;中国也需要公正的司法,但是绝不是斯图尔特所言的传送带式的经典司法。
当初我们本不具备西方的政治经济条件却学习西方,现在西方都已改变我们却仍守成规,这样的法律,怎能适合中国本土的生长? 拿来主义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我们不否认曾经,在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步阶段,外国的制度的确起到了引领中国行政法治、建构文明基础的创造性作用,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那个茹毛饮血的时期,来自先进法治国的先进制度的确像一眼清泉一样滋润了沙漠中久旱的中国法学。当今中国的行政法学更像一盘各个西方法治国家制度的大烩菜,有欧洲的牛排西餐,有美国的汉堡快餐,唯独没有我们自己的米饭面条。然而拿来主义真的就是中国行政法学的救世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看看外国的制度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照抄德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根本解决不了行政争议,每年的受案量不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十分之一。我们总是不相信自己的学者,不相信自己的判断,却对外国的理论顶礼膜拜。
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奥托·迈耶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根据当时德国的实际,提出了一套适应德国的理论。遗憾的是,学来了外国的制度却未得法治的精髓,中国的行政法治依然步履蹒跚、举步维艰。但是近年来,它真的已经成为禁锢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枷锁,起到的更多的是阻碍的作用。
进入专题: 行政法学 法律移植 中国问题 本土化 。而最重要的是,拿来主义使得中国的研究人员逐渐失去了自己思考的能力、自己创造的动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大的危机莫过于此吧。
一个国家的法律就如一个国家的语言、文字甚至精神一样,有着自己国家独特的印记,有着自己民族独特的精神。处罚听证实行寥寥,很多受到处罚的相对人居然不知道还有这样的制度
因此,我们党要坚持文明执政、廉洁执政,就必须下决心实行法治,依靠法治反腐、通过法治根治腐败。问题是怎样反滥权、反腐败。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 治国理政 。●历史经验告诫我们,党必须依靠法治执政,必须依靠法治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根据和理由除了以上四项外,另有一项为我党所独有的、非常重要的根据和理由就是我们执政6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比较重视法治,比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相关社会问题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我们的事业就发展比较顺利,党群关系就比较好,社会就比较安定且有活力。怎么推进改革?是以人治的方式还是法治的方式推进改革?显然只能选择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改革。当然,这个时期也可以分为若干阶段,某些阶段我们对法治重视些,某些阶段对法治不够重视。
惩治反腐对于某些有腐败倾向的官员来说,可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他们可能慑于惩罚而停止腐败,但也会有腐败官员因侥幸心理仍腐败不止,还会有腐败官员因抵制不住腐败的诱惑明知可能受惩罚而冒被惩罚之险继续腐败。没有法治,党内民主同样不可能实现。
正是这些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法治的不同态度导致的不同治理效果,深刻说明和证实了法治对于党的领导,对于国家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一论断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的两个层面给予了权威、科学和明确的表述。
●中国共产党是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党。但是到五十年代后期,党开始放弃法治追求而走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恣意滥用,结果导致国民经济遭遇严重困难,人民连续几年吃不饱饭。
为了防止改革出现这种偏向,中央反复强调改革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党必须领导人民以法治的方式去推进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教育反腐是个需要长时间方能见效的工程,对于已经腐败成性的官员来说,仅靠教育是不可能使其自动收手的。●在治理现代化的条件下,作为执政党其执政和行使国家公权力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通过严刑惩治腐败官员使公权力执掌者不敢腐,以达致以刑去刑、以刑止腐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逐渐恢复,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党不允许自己的任何党员以权谋私,党始终和坚决反对腐败和滥权。
为此,发展和推进党内生活的法治化对于国家民主建设就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的意义。例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和中期,党比较重视法治,制定《共同纲领》、《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也比较重视运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因此,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同样可能产生滥权和腐败的现象。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指导性论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从而,那个时期国家充满勃勃生机,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并得到发展,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党行使宏观的执政权力和相关的国家公权力,在今天治理现代化的条件下,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反腐的正反经验证明,反腐败、反滥权最有效、最灵验的药方还是法治:通过立法规定公权力运作的民主、科学、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公权力执掌者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易腐、不能腐。
我们不能设想以人治方式去推动这样的改革。因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即是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重要内容的改革。
在我们今天人民民主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带动和促进国家层面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极为重要。反腐败和扼制滥用权力都必须以法治作为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 政治文明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和执政始终追求的目标。
如果脱离法治,国家治理将会失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将难以维系,执政地位将难以维持。考察我们党60多年的执政史和领导史,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党的执政必须依靠法治,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